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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再按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認調解之聲請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以裁定駁回之。」
,合先敘明。
二、查,聲請人就調解之聲請,提出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2474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基隆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區同段1730建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之第二類登記謄本及其地籍異動索引,主張相對人闕OO應將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覆登記為相對人李福全所有,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為辦理云云。
惟聲請人於聲請狀內並未釋明相對人闕OO應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實體法上依據,致本件調解程序無從進行。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1日以基院華民任108 年度司簡調字第50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翌日起5 日內,具狀釋明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之依據,該通知亦於同年4月17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尚未補正,揆諸上揭之規定,足認有不能調解之事由,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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