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1072,2018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107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維軒

張瑋仁
被 告 楊巧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期數最多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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