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2903,2020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蘇尉愷



被 告 華永洙即華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長瀨耕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長瀬耕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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