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小,836,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83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李明勳
被 告 謝秋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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