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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小字第89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楊宇濤
被 告 江漢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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