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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9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益瑤
被 告 柯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3,7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編號│債務人│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請求其間 │違約今起算日至│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新臺幣)│(新臺幣)│(%)│ (民國) │清償日(民國)│ │
├──┼───┼────┼─────┼─────┼───┼───────┼───────┼────────┤
│ │ │ │ │ │ │ │ │自違約金起算日至│
│ 1 │ │通信貸款│ 7萬7,147 │ 7萬7,147 │ 0 │ 無 │ 107年10月3日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 │ │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柯玉英│ │ │ │ │ │ │ │
│ 2 │ │ 現金卡 │ 1萬6,605 │ 1萬6,605 │ 15 │自107年8月16日│ 無 │ 無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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