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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988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昭胤
訴訟代理人 謝永盛
黃鴻程
被 告 陳柏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七七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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