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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0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告 陳淑惠
視同上訴人
即 被告 陳治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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