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簡,1135,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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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陳建安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惠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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