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邱宜婷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告 黃英哲
陳美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25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