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簡字第16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怡齡
徐瑋駿 同上
被 告 蔡念彣
被 告 蔡志挺
被 告 蔡孟妍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瑞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念彣、蔡孟妍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中遺產範圍內應與被告蔡志挺、劉瑞珍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蔡念彣、蔡孟妍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中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志挺、劉瑞珍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到場之訴訟代理人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蔡志挺前就讀基隆市私立二信高級中學時,邀被告劉瑞珍及訴外人蔡建中(於民國100 年2 月21日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借就學貸款共6 筆(其中1 筆已結清),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54,888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 年之日起分156 期,每滿1個月為1 期平均攤還本息,本案之還款基準日為102 年6 月6 日,應還款日為103 年7 月6 日。
詎被告蔡志挺自107 年8 月6 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09,376 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經原告一再催討,仍未還款,而被告蔡念彣、蔡孟妍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蔡志中之法定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48條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被告劉瑞珍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且遲延清償時,依約得請求遲延利息及加計違約金(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或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借款利率或遲延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原本、利率資料表影本、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催收/呆帳查詢單影本、本院108 年1 月7 日基院華家名108 年度司查繼字第8 號函影本、繼承系統表影本等件為證,而被繼承人蔡建中100 年2 月21日死亡,查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在卷可稽。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念彣、蔡孟妍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中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志挺、劉瑞珍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1,110 元,由被告蔡念彣、蔡孟妍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中遺產範圍內與被告蔡志挺、劉瑞珍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
│附表(108年度基簡字第162號) │
├──┬───────┬─────┬──────────────┬──────────────┤
│編號│貸放日期(民國│ 尚欠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
│ 1 │95年5月16日 │9,486元 │自107年7月6日起至 │1.15% │自107年8月7日起至 │0.115% │
│ │ │ │107年12月9日止 │ │107年12月9日止 │ │
│ │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0日起 │0.215% │
│ │ │ │ │ │至108年2月6日止 │ │
│ │ │ ├─────────┼────┼─────────┼────┤
│ │ │ │自107年12月10日起 │2.15% │自108年2月7日起至 │0.43% │
│ │ │ │至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2 │95年12月26日 │25,025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
│ 3 │96年6月21日 │25,025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
│ 4 │96年12月14日 │25,019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
│ 5 │97年5月13日 │24,821元 │同上起迄日及利率 │同上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