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簡,251,201905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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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劉怡君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蔡宗益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4日裁定,命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2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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