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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嘉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謝 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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