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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3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徐瑋駿
被 告 高傑倫
兼
法定代理人 張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5月28日上9時3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本件告高傑倫為未成年人,請原告5日內具狀補正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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