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簡,468,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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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6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賴聰明 生前住基隆市○○區○○街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賴聰明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被告賴聰明業於起訴前105年3月5日死亡,有本院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被告賴聰明已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欠缺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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