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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47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 告 邱品承(原名邱世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邱品承起訴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查被告邱品承已於民國102年6月3日死亡,此有本院職權調閱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告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法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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