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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77號
上 訴 人 黃世福
即 原 告 樓
被 上訴人 林宗緯
即 被 告 務部矯正署基隆分監執行)
王忠義
王莘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2月2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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