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基簡,978,2020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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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基簡字第978號
上訴人即被 黃男之父 (姓名、年籍、住所詳對照表)
告(兼下一
人法定代理
人)
視同上訴人 黃男 (同上)
即被告
兼上一人法 黃男之母 (同上)
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張珮玲
原告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裁定,命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是在109年1 月6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住居所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據以計算,係於109年1月16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上訴人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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