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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即明。
二、本件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因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9年2月10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前開裁定已於109年2月13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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