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家繼簡,6,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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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鄭淑珍

被 告 陳慧珊

陳麗妃

陳瑜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陳文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分割,並由兩造各依應繼分四分之一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每人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陳瑜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文雄於民國108年5月14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兩造,惟因被告陳瑜傑於101年6月赴外地工作後即不知去向,導致系爭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為此爰依法訴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請准就被繼承人陳文雄所遺之系爭遺產為分割,其分割方式為依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
二、被告部份:
㈠被告陳慧珊、陳麗妃均到庭表示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
㈡被告陳瑜傑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文雄於108年5月14日死亡,遺有系爭遺產,其繼承人為兩造,惟因被告陳瑜傑於101年6月赴外地工作後即不知去向,致系爭遺產無法協議分割等情,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被繼承人郵政存簿儲金簿、證券存摺及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餘額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並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8年10月23日基警一分偵字第1080110923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忠二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明細表、受理調查筆錄、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愛三路郵局客戶各類儲金帳戶查詢資料、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1月7日元證字第1080010968號函附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保管劃撥帳戶客戶餘額表在卷可稽,且為被告陳慧珊、陳麗妃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文雄之繼承人,而被繼承人遺有系爭遺產,尚未分割,已如前述,復查無兩造就系爭遺產另訂有契約或系爭遺產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遺產之分割又迄未達成協議,則原告訴請分割遺產,於法即屬有據。
五、次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㈡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系爭遺產分割,分割方式為按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因系爭遺產為現金存款及股票,以原物分配並無困難,且以兩造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亦符合公平原則,故本院認系爭遺產依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為適當。
從而,原告依分割遺產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依兩造應繼分各4分之1之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其分割方法如主文所示。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定有明文,此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本件分割遺產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人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分割之訴雖有理由,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非公平,爰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即各4分之1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系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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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遺產內容                │金額(新臺幣)/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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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110,675元暨利息       │
│    │愛三路郵局存款(帳號:  │                      │
│    │00000000000000)        │                      │
├──┼────────────┼───────────┤
│2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436                 │
│    │(證券代號:26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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