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呂建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一○三年度家訴字第三十六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於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被告○○○之債權人,並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在案,故為確保聲請人之債權,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6號卷宗,業據其提出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5141號債權憑證、103年度家訴字第36號判決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