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光甫
代 理 人 許碩真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國梁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之董事,該基金會捐助章程經董事會第11屆第4 次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捐助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108 年度第11屆第4 次董事會紀錄、基隆市政府108 年11月11日基府教終參字第1080080091號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
│附表: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
│ 表 │
├─────────────┬─────────────┤
│修正條文 │原條文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協助政府配合社會需要│本會以協助政府配合社會需要│
│,籌辦文化建設,推動文化活│,籌辦文化建設,推動文化活│
│動,舉辦社會公益,充實市民│動,舉辦社會公益,充實市民│
│精神生活,促進市民和諧安康│精神生活,促進市民和諧安康│
│,及獎勵本市區域內就讀公私│,及獎勵本市區域內就讀公私│
│立國小、國中以上學校之優秀│立高中、高職以上學校之優秀│
│學生,以培養人材為宗旨,依│學生,以培養人材為宗旨,依│
│有關法令規辦理業務。 │有關法令規辦理業務。 │
├─────────────┼─────────────┤
│第六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組成。│
│視運作狀況增加執行長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
│顧問(至多二人)組成,第一│,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
│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
│選聘之。 │ │
│董事均為無給職;執行長及顧│ │
│問視運作狀況、專業性、責任│ │
│性、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 │
│市場供需等因素給付合理薪資│ │
│。 │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期滿│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
│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得連任,董事在任期內中因故│
│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
│內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
│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
│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
│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 │
│理交接。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