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周光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謝清雲先生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謝國梁」之記載,應更正為「謝國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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