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消債聲,9,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徐卉穎(原姓名徐碧讌、徐貴玲)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徐卉穎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經本院以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應予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裁定清算程序終結,嗣經本院以 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聲請人應予免責確定,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