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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林宜芳
上列抗告人間因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 號聲請免責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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