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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郭英傑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郭陳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關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件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聲請人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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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種類│ 土地坐落或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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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基隆市○○區○○段0000地號 │86 │全部 │
│ │ │ │ │ │
├──┼──┼──────────────┼────────┼────┤
│2 │土地│基隆市○○區○○段000000地號│6 │全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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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物│基隆市○○區○○段000○號 │總面積:96.7 │全部 │
│ │ │ │一層:48.35 │ │
│ │ │ │二層:48.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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