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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監宣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李程繼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李來順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夫即相對人李來順於民國108年1月4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李孝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李來順業於民國108年5月1日死亡,有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應由本院逕以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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