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謝錦宏
被 上訴人 賴錫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20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王翠芬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