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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1、起訴狀上被告姓名、如為法人應加列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或主事務所。
2、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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