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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劉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盛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何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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