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332,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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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潮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原告尚未繳納扣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8,9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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