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361,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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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學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肆仟肆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
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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