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補,712,20200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