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周光興
被 告 基隆市光華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徐建臺
人
被 告 林得祥
共同訴訟代 徐佩琪律師
理人
複 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5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指定108年5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因原告於108年5月30日下午 4時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惟本院於108年5月 9日交付原告之報到證是記載108年5月3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繼續開庭,有原告所提報到證可憑,原告並無遲誤言詞之情形,本院准許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自有未合,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8年7月1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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