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訴,307,202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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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 告 儲三陽
訴訟代理人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陳秀閔
訴訟代理人 賴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請兩造就原告行使權利有無違反誠信原則、權利濫用一節,再互為陳述、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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