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訴,314,2021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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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林耀南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被 上訴人 林昌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314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上訴人於民國110年5月11日所陳報為新臺幣(下同)13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第二審裁判費2萬0,953元,扣除上訴人於原審暫繳之1萬7,335元,上訴人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7,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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