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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聰明
上列上訴人葉聰明與被上訴人沈心蘭間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繳上訴費用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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