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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77號
原 告 上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靜萍
訴訟代理人 林晁安
被 告 鍇銓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苡蓉
訴訟代理人 蔡忠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承攬契約而對被告有所請求。惟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由兩造簽訂之工程合約書第17條載稱:「合意管轄:本合約涉訟時,雙方與乙方保證人均同意以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被告雖已為言詞辯論,然其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既已具狀抗辯本院非管轄之法院,自不因已為言詞辯論,而生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之效果。
是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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