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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 訴 人 謝昌宏
被 上訴人 謝岳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岳志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20號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4,53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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