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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盛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三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榮宗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39號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4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446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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