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92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吉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賜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邱鈺祥
周仁聰
周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4,740元(計算式:144,160元+229,540元+211,040元=58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又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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