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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施雲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子明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4號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3月12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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