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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0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被 告 潘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再開辯論理由:被告潘昌宏現因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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