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訴,619,202003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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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幸國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619 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6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9,069 元(本院108 年度補字第836 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8,430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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