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陳昆地
李慶
羅晉榕
李金土
蔡素芬
蔡惠美
陳松德
陳志平
陳忠信
賴志強
賴志琳
賴雅玲
賴雅君
陳政宏
蔡連旺
訴訟代理人 戴維余律師
林若婷律師
被 告 陳文宗
李明女
蔡佩容
陳炳桐
陳炳鎮
陳炳盛
郭陳蝦
陳雪
陳月嬌
兼被告陳炳鎮、陳炳盛、郭陳蝦、陳雪、陳月嬌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炳煌
林阿寶
陳美羽
陳闤原
陳怡君
兼被告林阿寶、陳美羽、陳闤原、陳怡君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縉錤
邱鴻光
追加被告 林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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