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訴,90,2020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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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陳芬華


被 上訴人 陳蕙
謝連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蕙間因108年度訴字第90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0,0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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