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重勞訴,1,20190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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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寶鳳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揚工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貳拾肆萬參仟柒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之2分之1裁判費即壹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上訴人應補繳裁判費壹拾參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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