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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朝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惠凌間返還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亦即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定之,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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