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08,重訴,39,2020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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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米雪(林宜青之承受訴訟人)

羅蘋(林宜青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
被 告 林蔡淑圓
林碧芬
魏榮典
江裕正
吳南威
吳如安

吳東衡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宋坤霖
宋威震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0


宋懿唐
宋秋賢

宋青蓉
徐孟楷
徐明寬

徐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業於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宣示之宣判期日109年8月29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29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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