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米雪(林宜青之承受訴訟人)
羅蘋(林宜青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昆培律師
複代理人 黃永嘉律師
被 告 林蔡淑圓
林碧芬
魏榮典
江裕正
吳南威
吳如安
吳東衡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宋坤霖
宋威震 原籍設台北市○○區○○○路○段000
宋懿唐
宋秋賢
宋青蓉
徐孟楷
徐明寬
徐昀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業於109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當庭宣示之宣判期日109年8月29日,應更正為109年7月29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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