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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清池
林清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山村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 年度重訴字第7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林清池、林清乾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94萬1,874 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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